1.排污单位可委托社会第三方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可通过承建在线监测设备对排口污染物自动监测;有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建标准实验室以开展自行监测。2.建议企业按照“前置原则”开展自行监测,如某污染物监测频次是1次/半年,则鼓励在该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开展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