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关于“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免罚情形有相应的规定,具体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未按要求进行密闭的。已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的。(2)无法密闭且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的。”“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